河北省白求恩职业培训学校

学校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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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章程

  第一章 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学校名称:河北省白求恩职业培训学校。

第二条 学校性质:学校是由个人出资举办,具有法人资格,属社会服务机构。

第三条 学校办学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紧贴社会需求,科学定位发展目标;珍爱白求恩教育品牌,努力为国家培养德智美劳全面发展的实用性人才。学校发展目标:由非学历高等教育提升为学历高等教育。

    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学校建立河北省白求恩职业培训学校党支部,为党支部开展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。学校党支部的上级党委: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
第四条 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。

第五条  学校住所地址:石家庄市高新区太行南大街718号副20号。

第六条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 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:石家庄白求恩医学培训学院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董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;

(四) 举办者为董事会董事长,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议。股东可列席董事会议;

(五)  对学校的发展规划,工作计划,有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  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犯法律法规、纪律和本章程的规定,给学校造成损失的,可通过监事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;

(七)享有终身名誉董事及相应待遇。

第八条 学校开办资金30万元人民币,分别由以下捐资人捐资:赵红光八万元整,高冬梅八万元整,梁会欣七万元整,匙树森七万元整。并经由会计事务所验资。后续所需资金由出资人负责筹集。

第九条  学院的业务范围:

(一)保健按摩师培训;

(二)健康管理师培训;

(三)育婴员培训;

(四)口腔修复体制作工培训;

(五)眼镜验光员培训;

(六)眼镜定配工培训。

第三章    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条  学校设董事会,成员为5人:赵红光、高冬梅、边江、匙树森、梁会欣。董事长为赵红光,副董事长为高冬梅。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。

董事由举办者、校长、职工代表等构成。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。

董事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       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       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学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;

(七)罢免、增补董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;

(十一)其他需要审议核准的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 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 两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:

(一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三条  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,副董事长1名。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四条  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,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 第十五条 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六条 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董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五分之四的通过,在决议无法形成时,以大股东决议为准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 章程的修改;

(二) 学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三)制定学校发展规划;

(四)董事和董事会人员变更;

(五)聘任或解聘校长;

(六)审核学校预算、决算;

(七)决定内设机构、人员编制定额和工作制度;

(八)审批办学结余奖励方案。

第十七条  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、签名。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   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 学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
(七)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条 学校暂不设立监事会,设监事3名:封素华、孙慧杰、刘晓菲;监事长1名为孙慧杰。

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一条 监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,报董事会通过。

学校董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二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学校财务;

(二)对学校董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学校董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(四)对违反法律法规、学校章程的董事、校长提出免职的建议;

(五)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;
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 

第四章   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赵红光 。

第二十五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   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六条 学校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九条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一条 学校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二条 学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三十五条 学校终止,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八条 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日董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九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
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河北省白求恩职业培训学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12月2日